作者為律師
早年臺灣1960年月,女性的赤身界驚世駭俗,現則見識淺短。若戴著有色眼鏡來解讀赤身:則古希臘雕像的俊男美女,現今展出不都得加上衣服?而三國演義裡的禰衡更衣伐鼓罵曹,竹林七賢的劉伶在家裸身,其號稱以寰宇為舖蓋,衡宇為衣裳,可謂一絕。然在下要與列位會商的是:裸拍的法律問題。
首查,要領會裸拍的功令爭議,必需深究一般通念的「猥褻」是何概念?則會商涉及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、性騷擾防治法的輕細刑責、和刑法第234條的公開猥褻罪等分歧法範疇。
●裸拍的功令問題
筆者試舉一例:若假定有某人在工地放爆竹,如有組織犯罪要藉此取得珍愛費,則有刑事重典的合用;若認為並沒有組織操控,目標在恫嚇而得財,則有刑法第346條打單取財罪的適用;若既無組織、又沒法證實其有得利意圖,則可能組成刑法第305條恫嚇風險平安罪之合用;末以,若沒有組織、得利意圖、恫嚇行為,則必需回歸社會秩序保護法有關違法施放爆仗的行政罰鍰,罰款了事。綜上所述,若要釐清裸拍的行為,亦須切磋社會秩序保護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刑法第234條與235條等行政罰與科罰的關係。
次查,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》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1、故意窺視他人臥室、浴室、茅廁、更衣室,足以妨害其隱私者。2、於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合,任意赤身或為放蕩之姿式,而有波折善良風尚,不聽勸阻者。三、以猥褻之言語、行爲或其他方式,調戲異性者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
承前,遵照上開規定,可知:裸身並不是當然同等猥褻;猥褻有言語行爲或其他方式使異性不快,則裸身未必有相對換戲的對象。承前,依《桃場地方法院中壢簡略單純庭95年度壢秩字第244號裁定》:前開社會秩序保護法第83條第2款,尚需有「不聽勸阻」情形指:「行為人對法律者的勸阻,不為接管,仍繼續其行為者的情形」。
是以,於公眾場所『裸拍』者,即使有違背仁慈風尚的行為,顛末法律者勸阻後,隨行將衣物穿上,亦不會課處6000元以下之罰鍰。
又查,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》與同法第20條:「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損害犯法之外,對他人實行違背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以下景遇之一者:一、以該他人順從制服或謝絕該行為,作為其取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辦事、計畫、舉止有關權益之條件。2、以展現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象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侵害他人人格莊嚴,或造成令人心生畏怖、感觸感染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練習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」、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等語,就性騷擾與行政罰鍰定有明文。
●裸拍者又不是孫叔敖看到「雙頭蛇」
承前,然比對裸拍族,是否會對他人構成性騷擾?裸拍族常在風景點或公共場所赤身拍攝,但並不組成性損害犯法、且裸拍者又不是孫叔敖看到的「雙頭蛇」,不會因為見著裸拍狀態,使人抱病早夭,公眾也不會因為看到裸拍者而損失權益,亦無可能影響公眾日常生活的進行。是以,單以公共場所裸拍,不組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與第20條的罰鍰責任。
又查,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》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罪,須告知乃論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
承前,裸拍族未必是如一些宴會當中,穿著清冷的表演者,常與台下人員互動,固然表演者並未全裸。但反觀裸拍者也不會與他人懷孕體上的碰觸。是以,性騷擾防治法對於乘人不備觸碰身體隱私部門的科罰劃定,因為裸拍者並不是對他人有所接觸,故裸拍者縱使有人會認為不快,然亦非前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科罰行為。
又查,《刑法第234條》:「意圖供人觀覽,果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等語,此即刑法公然猥褻罪的劃定。
又查,《刑法第235條》:「散布、廣播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擺設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廣播、銷售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丹青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充公之。」等語,此即刑法散佈猥褻物品罪。
再者,上開法條果然的意思遵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注釋第146號是指包括「特定多半人」得共見共聞,然何謂猥褻的行為?綜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注釋《第407號》與《617號》意旨:系指性荼毒暴力、人獸交,且無藝術、醫學、教育的意涵,使常人感應討厭。
承前,裸拍族在公共場所出沒,固然相符果然要件,然究竟是不露本身身體,並沒有使人感應討厭的猥褻行為。是以,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,和刑法作為最背工段性的意旨,裸拍族固然不克不及以刑法第234條公開猥褻,或就其照片散佈而有刑法第235條之罪惡相繩。
綜上所述,固然裸拍族未必會構成社會秩序保護法、性騷擾防治法、刑法等行政罰與科罰之責任。然仁慈風俗的禮教,固然看似束厄局促,卻也如城池一般,讓我們免於情慾的侵逼,裸拍族固可免司法責任,但是是不是該闊別摸索,以避免蟻穴潰堤?則是我們必須沉思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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